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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存款利息是否交增值税?(增值税)
我司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账户内余额达到X 之后,利息按照协议利率计息,随用随取。协议利率只高出活期存款利率一点。那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您公司账户的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虽然是高出活期利率,但并不属于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7、平销返利如何处理?(增值税)
请问平销返利这个政策你们这边是怎么解读的,比如对方100 万的销售额完成返还10%的现金或等价产品?
答:目前政策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
如果是实物返利,则会计处理上不应视为是对原来销售价格的调整,而应视为是对原来销售成本的调整。支付实物返利的实质,是少结转了本年度销售成本或多确认了以前年度损益。收到实物返利的实质,是多结转了本年度销售成本或少确认了以前年度损益。增值税处理上,目前比较有争议,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
一、(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 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扩大销售开展的打折促销让利,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的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即可享受税率优惠吗?(企业所得税)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后,不受条件限制,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吗?还是同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之后才可以享受该税率的优惠?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不是只要已经认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享受该税率优惠。且,还需要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具体包括: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
客户拖欠我公司货款,法院判决客户应支付货款,但客户一直无力偿还,2017 年的判决书,现在能否确认坏账损失?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若您符合财税〔2009〕57 号第四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条件即可确认为坏账做扣除。2011 年1 月1 日起, 资产损失简化了审批程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备案制分为两种方式: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应作为法定资产损失向税局做专项申报。法定损失的扣除条件:(1)会计上已做处理(2)损失已取得相关的外部证明,经过税务机关的专项申报。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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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